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预售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1]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规划国土局、建委、行政执法局、地税局、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预售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预售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市房产局 市规划国土局 市建委
市行政执法局 市地税局 市物价局)
为切实将我市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11号)要求,市政府确定了“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指数同比增幅低于当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经济增长幅度”的价格控制目标。为确保完成这一目标,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住房预售、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管理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对违规预售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二、严格商品住房预售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建建筑单体达到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条件的,必须全部、及时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提交预售方案。达到预售条件未全部申办的,暂停办理该项目预售许可审批手续。
三、进一步规范明码标价制度
市房产部门在沈阳市房产网上对所有商品住房在售项目的预售审批、预售房源和预售价格情况进行公示。新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提报的预售方案必须明确每套商品住房的预售价格。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由开发企业补报商品住房预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