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
各区、县(市)要根据省、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区、县(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上报市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小组备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化债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化债范围、化债计划、化债政策、工作责任、资金来源、奖补办法以及化解债务的保障机制等(包括制止新债、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等)。
(三)落实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责任制。
为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偿还工作,建立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参照省政府与各市、县人民政府签订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责任书的做法,我市也将与各区、县(市)政府签订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责任书。明确化债责任、化债数额和化债时限。
(四)实施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度动态监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在前期清理核实、审计认定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依据已完成的按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的债务登记簿、债务台账等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基础资料,实行动态管理,清晰反映债务清偿情况。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呼应,普查、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区、县(市)化债办公室要对每月偿债进度情况进行统计,并于月末终了3日内报送市综改办,市综改办汇总并形成文字说明后,于每月终了5日内上报省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化债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化债工作小组将采取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区、县(市)化债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五)建立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长效机制。
要把制止新债作为化债后的一项重点工作常抓不懈。要严格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不留经费缺口。要严格控制学校支出,规范学校支出行为。合理制定义务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源头控制,学校基本建设要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严格控制出台各种新的教育达标、升级、评优和超规模建设的文件。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将农村义务教育举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继续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同时要扣减市对区、县(市)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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