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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沈阳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相关规定

  (一)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范围界限。

  纳入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并经过省级审计部门审计认定的,截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本金和利息。即2008年省级审计认定的农村“普九”债务本金及利息,2009年省级审计认定的截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本金及利息。

  (二)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资金渠道。

  1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安排的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补助资金。

  2市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

  3区、县(市)配套资金部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筹措资金:

  (1)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2)地方征收且作为地方收入的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基金;

  (3)区、县(市)统筹使用的非税收入;

  (4)盘活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闲置资产收入;

  (5)社会捐资赞助资金;

  (6)其他可以用于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资金。

  各区、县(市)要足额筹措配套资金,在筹措偿债资金过程中,一律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进行。

  偿债资金要专项用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如经过核准后出现剩余,报经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同意后,按省统一要求专项用于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支出。

  (三)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顺序。

  由于省以上补助资金的拨付实行“先化解,后补助”的办法,为满足区、县(市)化债资金的周转需要,市补助资金和区、县(市)补助资金要先行拨付到位,并按以下顺序偿还: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和工程队等债权人较多和数额较少的债务;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债权人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优先偿还有利息负担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线条清晰、手续齐全、容易确认、没有纠纷的债务。

  (四)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的管理。

  1偿债资金使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支出”专用预算科目。偿债资金不得挤占教育正常支出,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也不能作为当前义务教育经费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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