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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沈阳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沈阳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沈阳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制定的《沈阳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业经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沈阳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市级人民政府督促指导检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责任主体是区、县(市)政府,市级政府给予必要的工作指导和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

  2先核准后偿还。在省审计并锁定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数额的基础上,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化解偿还债务计划,全面完成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化解偿还都必须在锁定的债务项目和数额范围内,执行化解偿还任务计划,按程序和相关办法要求,经过严格审核后才能进行偿还。

  3资金直达债权人。按照锁定核准的债权人和债务额,需偿还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都必须通过区、县(市)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直接拨付给债权人。

  (二)目标任务。

  从2010年11月起,全市进入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阶段,于洪区、东陵区(浑南新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2011年1月底前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偿还工作;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2011年1月底前完成“普九”债务化解偿还工作;2011年5月中旬前完成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偿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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