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持有参合证/卡、残疾人证、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的农村贫困精神残疾人在省内精神病专科医院(同时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可参照病人所在的统筹地区县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执行。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贫困精神残疾人在省内精神病专科医院(同时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适当降低起付标准;其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可参照病人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执行。
(四)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治疗费用在根据前款进行补偿报销后,再由当地民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医疗救助,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其中特别困难的,在普通门诊就诊或一年内多次住院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负担较重的,可再向民政部门申请城乡医疗基金重点救助。
三、救助补偿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救助补偿对象或其监护人持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残疾人证、参合(参保)证等到乡镇(街道)残联登记,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保障救助申请审批表》(可于省残联网站下载),经申请、审核、公示,再由县(市、区)残联复核。
(二)县(市、区)残联汇总需要救助的贫困精神残疾人资料,报民政部门批准。民政部门对低保户中的贫困精神残疾人参合(参保)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小额门诊医疗救助资金,按《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县(市、区)残联根据《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保障救助申请审批表》,汇总农村贫困精神残疾人花名册,交新农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备案,作为农村贫困精神残疾人新农合报销补偿审核依据。
住院治疗患者凭参合证/卡、残疾人证、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出院小结和费用清单、发票回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手续。
门诊治疗患者凭参合证/卡、残疾人证、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精神疾病诊断证明、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及发票回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门诊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手续。
(四)市、县(区)残联依据《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保障救助申请审批表》,每年度汇总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贫困精神残疾人花名册,交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作为城镇贫困精神残疾人特殊病门诊、住院就医费用报销审核的依据。参保贫困精神残疾人因病情需要跨统筹地区住院治疗,需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然后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凭当地残联提供的、并经统筹地区人社行政部门审批的《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保障救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件、医疗费用单据等,到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的报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