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皖残联﹝2010﹞54号)
各市、县(市、区)残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精神残疾人医疗保障制度,积极做好精神残疾人康复工作,现将《安徽省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安徽省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全省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救助对象
持有我省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和残疾人证,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参合、参保)的城乡贫困精神残疾人。
二、保障救助措施
(一)城乡贫困精神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应负担的参合、参保资金,由当地民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代为缴纳。
(二)持有参合证/卡、残疾人证、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的农村贫困精神残疾人,在门诊治疗精神疾病发生的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内的专用药物费用,凭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精神疾病诊断证明,比照病人所在的统筹地区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待遇执行。
持有参保证/卡、残疾人证、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的城镇贫困精神残疾人普通门诊治疗纳入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报销范围。
城乡贫困精神残疾人进行门诊治疗,由当地民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安排小额门诊医疗救助资金给予救助,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救助办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