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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0〕44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社系统各项收费,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直机关效能建设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31号)要求,现就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本级物价部门公布的收费目录,进一步清理规范本系统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凡国家和省公布取消、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止征收,不得变相继续收取。对市、县自行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将取消的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不得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

  二、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本级物价部门,做好收费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并指导收费单位做好收费场所公示工作。实行收费目录年度公示制度,在同级物价部门年度收费目录公示的基础上,集中汇总编制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等,在政务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示,增强政策执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单位必须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栏(或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册、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公示收费项目、依据文件、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有关减免政策,并实行亮证收费。同时,认真做好收费政策解释工作,宣传依法设立的收费项目,尽量减少因收费引起的误解或社会矛盾。

  三、进一步加强对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各地要加强对本级及下级单位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明确一个部门负责收费项目的日常监督工作,除由同级物价部门设立收费举报电话外,负责收费项目的监督部门应该同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同时确定专人负责举报事件的处理及跟踪问责工作,对于反映恶劣、社会负面影响大的收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严肃追究收费单位经办人员、负责人甚至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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