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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政办发[2010]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滨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滨政发〔2010〕23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是指经认定对本市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开展自主创新,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均可申请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申报、择优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申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健全,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完善而且执行情况良好;重视企业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培养,单位中层以上职员及技术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100%;企业研发能力强,知识产权投入占科技总投入的10%以上。
  (二)自主创新能力较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授权有效专利总数达10件以上,或拥有发明专利5项以上,并具备持续的专利创造能力;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积极创建或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滨州市知名商标”;积极参与品牌创建并形成一定影响;积极参与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的制定。
  (三)信息化运用程度较高。信息化建设完备,能将知识产权信息充分运用到研发、生产、销售各个环节中,发挥重要作用,并根据所处行业及实际需要逐步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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