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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省档案局、司法厅、教育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经信委、农委、林业厅、卫生厅、文化厅、地税局、工商局,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你们,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取消的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停止收取。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非税收入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继续收取。要在当地报纸、政府和部门网络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区)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大取消收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确保收费政策落实到位。对各种乱收费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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