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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
(财税法〔2011〕198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财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财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以我厅的名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行为规则。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同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除有法定依据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征用事项;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确有必要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上位法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事项内容的,必须逐项引述相关上位法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我厅规范性文件应按照以下程序制定:
  (一)规范性文件起草主体。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业务处室单位起草。文件内容涉及厅内多个处室单位职责的,由主办处室牵头,有关处室单位参与。综合性、法律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由厅税政条法处牵头起草,有关处室单位参与。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内容调研论证。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立法法规定的原则,深入调研论证,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厅相关处室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等的意见。对反馈的意见,起草处室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对有重大分歧的意见,起草处室应当进行协调。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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