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档案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档〔2011〕39号)
各区档案局、人劳局、地税局,各社保机构:
现将《厦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厦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厦门市社会保险业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3、厦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整理规程
厦门市档案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
厦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保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3号令)、《福建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闽人社文[2010]14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险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管理、征收、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全市各级社保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社会保险档案真实地记录了各级社保机构从事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过程,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社保机构都有保护社会保险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 社保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确保各类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实现档案有效利用。社保机构的社保档案业务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各社保机构的社保档案工作,应与社会保险工作同步开展,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切实解决档案管理所需装具、设备、经费等问题,确保社会保险档案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建立和健全综合档案室,作为本单位统一管理档案工作的职能机构,并建立档案管理网络,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综合档案室负责本单位社保业务档案的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利用等管理工作以及指导本单位各部门和下级社保机构开展社保档案业务工作。
各单位内设机构(科室)的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科室)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九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建立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把社保业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纳入相关的工作程序,列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做到应归档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保档案工作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移交、统计、鉴定和销毁等规章制度,实现社保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损毁、遗失和泄密。
第十一条 各级社保机构对在管理和开发利用社保档案信息资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档案管理法规的,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三章 整理与归档
第十二条 社保档案实行业务部门整理并定期向档案部门归档制度。本着谁办理、谁整理、谁归档的原则,由业务部门对业务工作中形成的社保材料进行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任何个人不得将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
第十三条 归档要求
归档工作由文件材料形成者或兼职档案员承担,其中综合性文件材料和跨部门联合承办的文件材料应由牵头部门负责归档,综合档案室负责指导和协助。
归档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裱,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热敏传真纸文件应予复制,并附于原件后一并归档。
归档文件材料所使用的载体和书写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笔、铅笔、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起草和签批文件。文件材料整理归档时要去除金属物,纸张幅面尺寸超过国际标准A4型的按A4规格加以折叠。
归档案卷应做到分类科学,组卷合理,目录编制规范,封面填写字迹工整、美观大方,案卷排列有序。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业务部门应按照《厦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整理规程》(附件3)对应归档的业务文件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卷内目录(附件3图1)、案卷目录(附件3图2),填写卷内备考表(附件3图3)等。综合档案室应当对接收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管。
第十五条 社保业务档案分类和类目设置为:社会保险管理类、社会保险费征缴类、养老保险待遇类、医疗保险待遇类、失业保险待遇类、工伤保险待遇类、生育保险待遇类、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九大类。
第十六条 社保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种社保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厦门市社会保险业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2)执行。社保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第十七条 各类社保业务档案中涉及会计的档案材料依据《厦门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厦档[1999]30号)整理归档。
各类社保业务电子文件依据《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厅字[2009]39号)、《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闽委办[2003]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电子档案管理相关规范整理归档。
各类社保业务声像档案应依据《照片档案管理规定》(GB/T11821-2002)、《磁性载体档案管理规范》(DA/T15-95)整理归档。
各门类档案材料,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社保档案的移交:
(一)各级社保机构应将保管期限为永久的社会保险业务纸质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同时一并移交全宗指南、案卷目录、文件级目录和相关参考资料;将保管期限为永久、100年、50年的社会保险业务电子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5年即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二)各级社保机构每年9月底前应将上一年度保管期限为永久、100年、50年的社保档案目录的电子数据报送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三)各级社保机构业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执行一年一移交、或一季度一移交、或一月一移交的档案移交制度,按时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各年度的社保档案。
(四)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根据移交清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章手续。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存一份。
第四章 保管与利用
第十九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设置专门库房,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档案装具,集中保管社保业务档案。档案保管应采取防火、防盗、防尘、防强光、防高温、防湿、防虫鼠、防污染、防水淹、防磁等安全措施,配置相应的防护设备,库房的门窗、墙壁必须坚固、无缝隙。
第二十条 各级社保机构档案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发现档案破损、虫蛀、褪色或字迹模糊等现象时,应及时进行修补、复制或其它技术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准确统计,填写机关、企事业档案登记表,并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为综合档案室配备计算机、扫描仪、刻录机等现代化设备,采用功能齐全、性能稳定、数据安全的档案管理软件,逐步实现经办社保业务与档案归档管理的一体化和提供利用的现代化。
第二十三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坚持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双轨制的原则,要定期做好各种数据库的备份和刻录光盘的归档工作,并坚持将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价值的电子文档及时转换为纸质文件或缩微胶卷同时归档。
电子档案备份载体推荐使用耐久性好的只读光盘或一次性写光盘,不允许用软磁盘作为归档电子文件长期保存的载体。电子档案备份应一式3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阅使用,一套异地保存。
第二十四条 各级社保机构档案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借阅制度,明确规定社保档案的利用权限,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健全借阅档案登记、审批手续,做好利用效果反馈登记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社保机构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社保机构保存的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核实参保者身份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
第五章 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七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成立鉴定小组,对已到期的社保档案进行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鉴定中如发现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过短,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
第二十八条 各级社保机构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报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备案,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销毁。销毁档案时,应派两人以上监督销毁档案,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督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归入全宗卷永久保存。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档案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2:
厦门市社会保险业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一级类目 | 二级类目 | 归 档 范 围 | 保管期限 |
社会保险管理类 | 参保单位登记 | (一)参保登记 | 永久 |
1、社会保险登记表 |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
5、银行开户证明 |
6、其他材料 |
(二)变更登记 |
1、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
2、新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
3、新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
4、新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
5、新的银行开户证明或银行帐号变更证明 |
6、其他材料 |
(三)注销登记 |
1、注销税务(社保)登记申请审批表 |
2、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通知 |
3、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 |
4、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合并、终止的有关文件 |
5、有关部门批准跨统筹地区迁移及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
6、其他材料 |
个人参停保险管理 | (一)单位人员参保登记 | 100年 |
1、 厦门市社会保险参保申报表 |
2、超龄参保:参保个人继续缴费申请审批表 |
3、因工伤残一至四级:工伤认定表复印件 |
4、港澳台人员参保:返乡证或就业证复印件 |
5、建筑工工伤信息录入:工伤鉴定书复印件或参保工程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按参保职工处理申请确认表 |
6、工伤报备:工伤保险报备人员明细表 |
7、信息补录:信息补录单复印件 |
8、其他材料 |
(二)灵活就业个人参保登记 |
1、独立个人参保缴费登记表 |
2、4050或就业困难人员: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灵活就业认定表 |
3、其他材料 |
(三)异地就业个人参保登记 |
1、独立个人参保申请表(异地就业) |
2、劳动合同复印件 |
3、其他材料 |
(四)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1、厦门市城乡居民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 |
2、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 |
社会保险管理类 | 个人参停保险管理 | 3、村居统一申报:厦门市城乡居民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批量参保登记表 | 100年 |
4、学校统一申报:厦门市在校学生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5、村居统一申报: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
6、其他材料 |
(五)停保申报 |
1、厦门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停保申报表或参保个人停保登记表 |
2、死亡减员:死亡证明复印件 |
3、再就业困难补助对象停缴失业保险: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灵活就业确认表复印件 |
4、特殊减员: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5、其他材料 |
(六)信息变更 |
1、厦门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 |
2、身份证复印件 |
3、其他证明材料 |
(七)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
1、在职职工年度申报: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
2、退休人员年度申报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
3、灵活就业个人年度申报独立个人年度申报表 |
社保关系转移 | (一)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接续申请受理审核 | 100年 |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续受理登记表 |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接续受理登记表 |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
4、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6、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7、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8、参保人员户口本复印件 |
9、人事关系介绍信复印件 |
10、调令复印件 |
11、工人调动通知复印件 |
12、中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
13、社保转人接续代办委托书 |
1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15、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
16、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
17、调入(或迁入)人员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
18、参保单位补缴统筹外调入超龄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
19、其他材料 |
(二)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到账确认划拨 |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
2、参保(合)人员医疗保障变更信息表 |
3、医疗保险缴费凭证 |
4、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 |
5、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
(三)社会保险关系转出 |
1、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
2、养老保险手册和养老保险对账单 |
3、当事人的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4、退保支付核对单 |
社会保险管理类 | 社保关系转移 | 5、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 | 100年 |
6、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 |
7、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及回执 |
8、其他补充材料 |
(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
1、失业保险转移通知书 |
2、转移证明 |
(五)个人账户继承 |
1、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 |
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
3、养老保险手册和养老保险对账单 |
4、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5、厦门市被征地人员死亡养老保险退保审批表 |
6、其他材料 |
(六)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个人账户退付 |
1、公安机关批准出国出境定居注销户口的证明复印件 |
2、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
3、当事人的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4、养老保险手册和养老保险对账单 |
5、其他补充材料 |
历年缴费指数清理 | 1、经人事组织劳动部门批准调入厦门 | 100年 |
2、企业职工(在职)退休养老保险花名册及离职证明 |
3、机关社保缴费对账单 |
4、清理指数花名册 |
5、清理指数交接表 |
6、事业单位职工2004年6月前养老缴费基数复核情况及地税补录账目登记表 |
7、窗口建账经办审核交接表 |
8、个人办理退休时资料(清指/建账、打单)转移花名册 |
9、厦门市企业职工198901-199606养老保险缴费登记表 |
10、流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过渡表 |
11、合同制职工1989年1月之前缴费年限登记表 |
12、其他补充材料 |
外来从业人员离厦退保 | 1、退保支付核对单 | 10年 |
2、身份证复印件 |
3、养老保险缴费对账单 |
4、户口本复印件 |
5、地税单位减员社保登记查询表 |
6、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7、退保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
8、退保员工的授权书原件 |
9、用人单位的承诺书 |
10、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外来员工批量退保花名册 |
11、其他补充材料 |
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 | 1、社会保险登记证发放登记表 | 10年 |
2、社会保险登记证收回登记表 |
3、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通知及年检材料 |
4、社会保险登记证补办、换证申请 |
5、其他材料 |
社会保障卡管理 | 1、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障卡挂失登记表 | 50年 |
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单位增员已提交数据查询 |
社会保险管理类 | 社会保障卡管理 | 3、用人单位调整社保分工申请表 | 50年 |
4、其他材料 |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 | 1、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验证表 | 50年 |
2、生存状况的证明材料 |
3、停发或恢复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 |
4、停发或恢复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证明材料 |
5、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证据 |
6、其他材料 |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 1、社区退休(职)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 | 50年 |
2、退休(职)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 |
3、其他材料 |
异地安置登记 | 1、参保人员异地安置、长期驻外登记表 | 50年 |
2、异地安置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 |
3、长期在外地生活、工作或学习人员的单位、社区证明或暂住证 |
4、其他材料 |
服务协议管理 | (一)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 | 10年 |
1、服务协议书文本 |
2、年度考核材料 |
3、暂停或终止协议材料 |
4、其他材料 |
(二)与基金收付款银行、网络通信运营商服务协议 |
1、服务协议书文本 |
2、年度考核材料 |
3、暂停或终止协议材料 |
4、其他材料 |
(三)新增定点机构信息申报 |
1、新定点机构信息申报表 |
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
3、机构(药店或者医疗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4、收费人员医保培训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
(四)定点机构信息申报 |
1、定点机构科室、人员信息申报表 |
2、机构(药店、医疗)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3、服务人员(药师、药士、医生、护士、技师等)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复印件;收费人员医保培训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
社会保险费征缴类 | 社会保险费征缴核定 | (一)缴费基数核定 | 100年 |
1、缴费基数核定表 |
2、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册 |
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名册 |
4、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超级汇总表、劳动工资统计表、损益表等审核材料 |
5、其他材料 |
(二)调整缴费基数核定 |
1、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名册 |
2、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册 |
3、稽核整改意见书 |
4、劳动监察指令书、劳动行政处理意见书或劳动监察处理决定书 |
5、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 |
6、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三)社会保险费申报 |
1、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
2、延期申报:社保费延期申报申明 |
(四)社会保险征缴帐目纠错调整 |
1、社会保险费征收帐目纠错(补缴)申请表 |
社会保险费征缴类 | 社会保险费征缴核定 | 2、办理单位员工冲账业务:单位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 | 100年 |
3、补缴3个月以上社保:劳动合同复印件 |
4、独立个人非故意中断补缴: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非故意中断缴费人员补缴申请表 |
5、部份清欠:社会保险费部分清欠申请审批表 |
6、其他材料 |
(五)政策性补缴 |
1、一般政策性补缴:厦门市社会保险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 |
2、被征地人员补缴: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花名册 |
3、建筑项目补缴: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投标中标标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
4、其他材料 |
(六)中断(终止)缴费核定 |
1、缴费人员减少核定表 |
(七)恢复缴费核定 |
1、缴费人员增加核定表 |
(八)工伤保险费率确定 |
1、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核定表 |
2、费率浮动相关审核材料 |
(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足年限补缴 |
1、厦门市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
2、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 |
3、 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十)恢复“买断工龄” |
1、 恢复“买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申请表 |
2、 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 |
(十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 |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 |
2、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3、其他材料 |
(十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 |
1、厦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足(中断)缴费年限审核表 |
2、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户证明复印件 |
3、再就业优惠证 |
4、厦门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 |
5、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 |
6、厦门市困难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费基按社平工资60%补缴申请表 |
7、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十三)养老、医疗保险特殊情况中断补缴(2004年5月前) |
1、补缴年度已签定的劳动合同 |
2、参保人员补缴社保费申请表或单位申请补缴说明 |
3、参保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
4、 法院判决书或仲裁书 |
(十四)事业单位离职补缴 |
1、辞职、辞退证书或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 |
2、经主管人事部门确认其为编内人员的证明 |
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
(十五)终止企业预交两年医疗补缴 |
1、劳动局批复企业改制合并文件 |
2、终企两年医疗保险费缴交花名册 |
(十六)社保特殊情况补缴(2004年5月前) |
1、法院判决书或仲裁书 |
社会保险费征缴类 | 社会保险费征缴核定 | 2、单位补缴申请书 | 100年 |
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
(十七)2004年5月之前的社保退费 |
1、单位或个人申请报告 |
2、缴费证明 |
3、厦门市社会保险(单位)退费支付核对单 |
4、厦门市社会保险退费批次报表 |
(十八)2004年5月之后的社保退费 |
1、单位或个人申请报告 |
2、缴费证明 |
3、社会保险人员(单位)参保情况核实反馈联络单 |
(十九)在地税部门办理的社保退费 |
1、社会保险费退费或社会保险费特殊退费申请表 |
2、个人退费: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单位退费:单位退费申请等各项证明材料(退工证明等) |
4、其他材料 |
(二十)滞纳金核定 |
1、单位或个人申请报告 |
2、滞纳金日期修改审批单 |
3、其他材料 |
(二十一)受理军队离退休人员参加医保手续 |
1、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资格核定表 |
2、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介绍信 |
3、军队离退休干部离退休费计发表 |
(二十二)受理无军籍人员(已办理养老退休)参加医保 |
1、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资格核定表 |
2、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移交安置通知书 |
3、税收通用缴款书 |
社会保险支付明细及汇总 | 1、社会保险费基金征收明细表(台帐) | 50年 |
2、社会保险费基金补缴明细表(台帐) |
3、社会保险费基金退费明细表(台帐) |
4、社会保险费基金征收汇总表 |
5、社保征收社会保险费汇总表 |
6、地税应收社会保险费汇总表 |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年度汇总 | 1、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年度汇总表 | 永久 |
2、年度基金征缴情况分析说明 |
催缴 | 1、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 10年 |
缴费证明 | 1、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 10年 |
2、开具缴费证明申请 |
养老保险待遇类 | 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 (一)基本养老金核定 | 50年 |
1、厦门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 |
2、厦门市职工退休登记表 |
3、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
4、重新计算养老金待遇审批表 |
5、因病或特殊工种等提前退休的审核材料 |
6、其他材料 |
(二)丧葬费核定 |
1、离退休人员减退表 |
养老保险待遇类 | 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 2、死亡人员的户口注销证明 | 50年 |
3、直系亲属领款人的有效证明材料 |
4、委托代办材料 |
(三)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 |
1、遗属人员减退表 |
2、死亡遗属的户口注销证明 |
3、直系亲属领款人的有效证明材料 |
4、委托代办材料 |
(四)其他一次性待遇核定 |
1、参保职工申领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表 |
2、厦门市企业职工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申报表 |
3、申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4、职工养老手册 |
(五)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核定 |
1、养老金待遇调整审批表 |
2、待遇调整证明材料 |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六)养老保险待遇更正核定 |
1、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更正核定表 |
2、关于待遇更正的审核材料 |
(七)养老保险待遇补支付核定 |
1、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支付核定表 |
2、其他材料 |
(八)养老保险待遇减支付核定 |
1、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减支付核定表 |
2、其他材料 |
(九)农村养老保险退保核对 |
1、农村养老保险退保申报表 |
2、农村养老保险退保发放明细 |
3、账户注销/个人账户积累查询 |
4、农村养老保险领取申报表 |
5、养老金明细 |
6、个人积累查询 |
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汇总 | 1、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月汇总表 | 30年 |
2、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 | 永久 |
3、年度支付情况分析说明 |
医疗保险待遇类 | 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核定 | (一)个人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核定 | 10年 |
1、门诊发票 |
2、门诊发票上无具体诊疗项目与药品名称及其单价与数量的,须提供门诊医疗费清单 |
3、住院发票 |
4、住院医疗费汇总清单 |
5、出院小结或记录(中途结账提供阶段小结,死亡者提供死亡小结或记录) |
6、非参保人本人前来办理的,须提供代理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
7、单位产假证明(同时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复印件可以视为产假证明;无单位者提供社区开具外出证明并盖章)(报销类别为“异地分娩”时) |
8、发票姓名为母亲或父亲姓名后加“之子”或“之女的,须提供出生证原件、复印件(报销类别为“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内参保”时) |
9、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复印件(报销类别为“交通事故”时) |
医疗保险待遇类 | 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核定 | 10、其他情况说明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 10年 |
(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 |
1、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 |
2、其他材料 |
与医疗机构结算 | 1、厦门市医疗机构预警稽核不予结算费用汇总表 | 10年 |
2、其他材料 |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汇总 | 1、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月汇总表 | 30年 |
2、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 | 永久 |
3、年度支付情况分析说明 |
失业保险待遇类 | 失业备案 | 1、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 | 10年 |
2、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
3、其他资料 |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 1、失业保险金审批表(长期待遇) | 10年 |
2、待遇支付通知单(一次性待遇) |
A、自谋职业一次性领取 |
B、死亡待遇 |
C、生育待遇 |
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汇总 | 1、失业保险金发放花名册 | 30年 |
2、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月汇总表 |
3、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 | 永久 |
4、年度支付情况分析说明 |
工伤保险待遇类 | 工伤认定 | (一)认定工伤(不予认定;不予受理;撤销申请;中止认定) | 50年 |
1、厦门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认定表 |
2、工伤事故认定工作流程安排表 |
3、首次报告登记表 |
4、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收件单 |
5、工伤认定申请表 |
6、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
7、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
8、首次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 |
9、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有效证明 |
10、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结论 |
11、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等有效证明 |
12、医疗机构的抢救或死亡证明 |
13、民政部门或其他部门的有效证明 |
14、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
15、直系亲属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的有效证明 |
16、 住址证明 |
17、上下班线路图 |
18、职工考勤表 |
19、驾驶证复印件 |
20、因工外出单位派工单或其他有效证明 |
21、建设工程项目参保花名册 |
22、建设工程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按参保职工处理的申请确认表 |
23、单位授权办理委托书 |
24、个人授权办理委托书 |
2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26、调查笔录及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 |
27、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 |
28、举证通知复印件 |
29、举证通知回执 |
工伤保险待遇类 | 工伤认定 | 30、邮政特快回执 | 50年 |
31、工伤认定书送达回执 |
32、行政复议决定书 |
33、行政判决书 |
34、其他存档材料 |
(二)老工伤确认 |
1、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申请、确认表 |
2、原劳动部门或用人单位对受伤情况的调查确认、鉴定材料 |
3、相关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 |
4、伤者身份证 |
5、被供养对象与工亡职工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
6、未办理退休的职工提供的劳动关系有效证明,单位仍为伤者投保及支付工伤待遇的证明材料 |
7、已办理退休的工伤职工提供的退休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
8、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 |
9、其他证明材料 |
(三)其他工伤认定年度汇总材料 | 10年 |
1、工伤事故报告登记表(年度汇总清册) |
2、工伤认定书送达签收登记表(年度汇总清册) |
3、工伤事故信访人员情况登记表(年度汇总清册) |
4、首次报告工伤事故登记表(年度汇总清册) |
5、其他材料 |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 (一)工伤保险待遇核定(长期待遇核定;老工伤待遇核定) | 50年 |
1、一般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材料 |
(1)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 |
(2)工伤确认书复印件 |
(3)劳动能力鉴定书(或厦门市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原件 |
(4)医疗费发票 |
(5)住院费用总清单原件 |
(6)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 |
(7)身份证复印件 |
(8)属建筑企业参保职工的,应提供职工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复印件 |
(9)“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复印件 |
(10)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调解书(交警部门盖章)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
(11)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它经济赔偿协议书(调解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
(12)参保工程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按参保职工处理申请确认表 |
(1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退休(职)审批表复印件 |
2、属特殊工伤的,还应提供相应情形的审批资料 |
(1)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 |
(2)厦门市工伤职工特殊医疗、康复费用核准表 |
(3)旧伤复发确认书 |
(4)医疗依赖确认书 |
(5)厦门市工伤保险转外就医审核表 |
(6)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7)康复治疗确认书 |
(8)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
工伤保险待遇类 |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 (9)厦门市工伤保险职工购置安装康复器具核准表 | 50年 |
3、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材料 |
(1)供养亲属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
(2)与工亡职工关系的有效证明 |
(3)工伤职工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
(4)属遗腹子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
(5)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原件 |
(6)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就学证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原件 |
(7)属养父母或养子女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
(8)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 |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申请材料 |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申请表 |
(2)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
(3)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协议书原件 |
(4)单位已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银行支付凭据 |
(二)专项待遇核定 | 10年 |
1、专项费用发票 |
2、相关专项经费文件或领导批示或协议书 |
3、劳鉴办专家鉴定劳务津贴费用报销单(领导签名) |
4、其他材料 |
(三)其他待遇审核材料 |
1、工伤住院医疗费统一结算审核材料 |
2、工伤康复治疗待遇审核材料 |
3、工伤长期待遇领取条件年审(证明材料) |
4、其他材料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汇总 |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汇总表 | 30年 |
2、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 | 永久 |
3、年度支付情况分析说明 |
生育保险待遇类 |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 | (一)分娩待遇 | 10年 |
1、厦门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收件单 |
2、厦门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核对单 |
3、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
4、医疗收费票据 |
5、费用汇总清单 |
6、出院小结 |
7、计划内生育证明 |
8、生育医学证明 |
9、代理人身份证 |
10、失业登记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11、其他补充材料 |
(二)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待遇 |
1、厦门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收件单 |
2、厦门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核对单 |
3、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
4、医疗收费票据或免费手术证明 |
5、费用汇总清单 |
6、病历或出院小结 |
生育保险待遇类 |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 | 7、结婚证 | 10年 |
8、代理人身份证 |
9、其他补充材料 |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汇总 | 1、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月汇总表 | 30年 |
2、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 | 永久 |
3、年度支付情况分析说明 |
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 | 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明细 | 1、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明细表(台帐) | 30年 |
各项社会保险年度统计报表 | 1、社会保险年度统计报表 | 永久 |
2、统计报表情况分析说明 |
社会保险数据和分析报告 | 社会保险重要业务数据表格和分析报告 | 30年 |
社会保险业务月/季统计报表 | 1、社会保险业务月度统计报表 | 10年 |
2、社会保险业务季度统计报表 |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表 | 1、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表 | 30年 |
2、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决算表 | 永久 |
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 | 医疗保险稽核 | (一)医疗机构稽核材料 | 10年 |
1、稽核情况记录表 |
2、机构稽核情况报告 |
3、项目稽核情况记录表 |
4、医疗机构药品实际销量与刷卡量对照分析表 |
5、治疗项目核对统计汇总 |
6、药品现场盘存对照表 |
7、法人授权委托书 |
8、药品或治疗项目刷卡汇总 |
9、现场药品盘点表 |
10、稽核过程中作为计算参考的药品盘点表(电子版及书面版) |
11、其他相关原件及附件 |
(二)药店稽核材料 |
1、药店稽核情况记录表 |
2、药店稽核情况报告 |
3、项目稽核情况记录表 |
4、药品实际销量与刷卡量对照分析表 |
5、派出工作人员参加稽核统计工作授权书 |
6、药品进货对账表 |
7、药品盘点目录 |
8、现场药品盘点表 |
9、稽核过程中作为计算参考的药品盘点表(电子版及书面版) |
10、其他相关原件及附件 |
(三)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监控预警 |
1、厦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预警通知单 |
2、厦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自查整改报告 |
3、其他监控材料 |
(四)暂停或终止协议材料 |
1、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 |
2、连线暂停或终止材料 |
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 | 其他社会保险稽核 | 1、稽核工作方案 | 30年 |
2、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 |
3、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 |
4、相关证据 |
5、稽核情况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 |
6、提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文本 |
7、稽核报告 |
社会保险监察 | 1、受理投诉举报登记表(附举报材料) | 30年 |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行政处罚文本 |
3、立案审批表 |
4、调查取证材料 |
5、限期改正指令书及有关材料 |
6、处理、处罚文书 |
7、执行手续材料 |
8、结案报告或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案件的移交手续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 | 1、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方案 | 30年 |
2、内部控制检查通知 |
3、工作记录 |
4、相关证据 |
5、自查整改报告 |
6、内部控制报告等 |
社会保险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稽核 | 侵占、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相应的稽核内控检查材料 | 永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