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项目基本要求
项目属于本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优势产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基础,项目承担单位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攻关、引进类项目2-3年内可实现产业化,预期取得标志性产业及科技成果,建设类项目确保取得标志性建设成果。
第四条 项目遴选办法
(一)以市为主。各市负责具体项目的筛选、评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省负责项目督查和绩效评估。
(二)集成联手。市县要先行给予项目资金支持,省级资金跟进配套支持,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跨市重大项目、前沿性项目省级统筹支持,市里配套。
(三)简化程序。简化申报立项程序,提高效率,重点是加强项目执行的跟踪服务。
(四)属地管理。中央和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申报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五条 项目遴选程序
(一)每年元月,由省创新办发布年度项目指南,明确支持重点,会同有关部门参考各市上年度项目和资金数下达项目控制数和资金控制数。
(二)每年2月,各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将上年度审核兑现后应由省级承担的税收奖励资金汇总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市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联手征集项目需求、组织项目论证和项目整合(如以专项带课题等方式),在项目控制数和资金控制数范围内,按顺序排出拟报项目(含税收奖励资金项目),经市领导审定后报送省创新办。
(三)每年3月,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应承担的税收奖励资金汇总材料进行审查备案,报省领导小组审定;省创新办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专家组赴市指导、协调,对跨市联动合作项目进行整合,对各市申报项目组织联审,报省领导小组审定。省创新办按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下达计划。
(四)各市负责项目合同签订和日常管理。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下达项目(含税收奖励资金项目)资金。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省创新办建立网上备案项目库,各市负责填报项目备案和执行情况等信息,主动公开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省创新办建立项目绩效考评制度,明确绩效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检查、中期评估和年度考核。各市要建立项目绩效考评制度及时向省创新办备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专项资金要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