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法律援助接待室建设标准》的通知
(豫司办〔2011〕14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
为推动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实现新的发展,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接待室整体服务功能,省司法厅对《河南省法律援助接待室建设标准(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法律援助接待室建设标准
一、基础设施建设
(一)接待用房
1、法律援助接待室用房独立,设于交通便利、方便人员往来的临街一楼位置;
2、省辖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用房2间以上,不少于40㎡,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用房1间以上,不少于20㎡;
3、接待室应实现等候区、接待区相对分离,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私密接待区,应设立标准化残疾人无障碍通道。
(二)配套设施
1、设置“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用电话;
2、有必要的办公设备;
3、在等候区设置桌椅和饮用水设备;
4、放置宣传资料架,摆放法律援助宣传手册、服务卡、联系卡等;
5、设置意见箱;
6、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7、有条件的地方要配备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宣传、查询工具。
(三)标识、公示内容
1、设置全省统一的法律援助接待室标识,室外悬挂“12348”法律援助咨询电话灯箱;
2、设立公示栏,公示内容应包括无偿服务承诺、法律援助范围、经济困难标准、申请程序、受援人权利义务、监督电话等内容;
3、在室外公示接待时间;
4、设立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的,应在相应位置张贴明显标识。
二、工作机制建设
1、制定接待室工作制度,严明值班纪律,明确岗位职责;
2、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建立来访(来电)咨询登记制度;
4、放置当地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名册;
5、建立手语翻译人员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