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2009年5月26日 陕高法[2009]117号)
一、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
附带民事诉讼不完全等同于纯民事诉讼,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因而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就不能完全按民事诉讼对待,应考虑其自身的特殊性。附带民事诉讼法律适用应当首先适用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刑事法律无相关规定时,可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即
刑法、刑诉讼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有专门规定的,应当直接适用;对其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二者出现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刑事法律的专门规定。适用民法、民诉法时,在实体上,主要适用
民法通则与其他民事单行法规及其相关民事司法解释,现主要适用2004年5月1日生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在程序上,一般要适用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与刑事诉讼程序同步。但遇需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先行给付、财产保全等问题时,应当适用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二、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八十四、
八十五条之规定,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有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
(1)对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按照《
继承法》法定继承的顺序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体资格,即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近亲属为多人,已形成必要的共同诉讼时,可选择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但应告知所有共同诉讼人享有的权利和选出诉讼代表人,对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资格的人,部分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应出具书面意见或由法院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