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根据受灾情况,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灾情。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沿海各级政府要在易受海啸影响的沿海村镇、码头、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区及其他沿海人口稠密的重要场所配置以音箱、喇叭等为末端报警装置的报警点,确保海啸警报音响广覆盖到各个角落,第一时间让沿海广大人民群众收到海啸警报信息。同时,配置移动警报车,扩大海啸警报的受众范围。
(2)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海啸信息畅通的责任。
(3)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按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海啸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在通讯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应利用卫星等通讯手段,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5)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电视和广播等新闻媒体以及警报装置、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队伍保障
驻闽部队组成抢险突击力量,负责承担省海啸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5.2.2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海啸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海啸抢险人员、转移疏散人员、防海啸抢险救灾物资器材运输。
5.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2.5 物资保障
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各市县区建立防海啸物资器材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确保救灾物资供应,负责各类防海啸抢险救灾物资的补充和更新。
5.2.6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防海啸经费,用于遭受海啸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海啸抢险、水毁工程修复,以及用于抢险救灾物资的购置、维修等。
5.3 技术保障
5.3.1 依托省海洋与渔业应急视频会商系统实现海啸灾害视频会商。
5.3.2 建立海啸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海啸信息的共享。
5.3.3 在海啸高风险区中的经济开发区、滨海旅游区、港口码头等建立海啸警报系统与显示系统。
5.3.4 加强我省海域海啸数值预报模式以及基于数据库技术的地震海啸快速数值预警系统的研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