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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坐镇指挥,部署全省防御工作。主持召开海洋与渔业、地震、水利、海事、气象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认真分析海啸灾害的发生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

  (3)根据会商意见,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防海啸通知。

  (4)省海洋预报台加强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的会商,加强对沿海潮位的监测和海啸预报,并及时向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5)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带班,加强值班,落实海啸警报的发布工作,密切监视海啸动态,及时掌握各有关地区的工作部署及人员转移、安置等情况,做好上传下达。

  (6)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沿海各级政府加强值班,主动与当地海洋预报台联系,密切注视海啸发展情况,按各自职责做好防海啸工作,对海啸可能影响区域作出防海啸安全部署。

  (7)预报海啸严重影响地区政府和指挥部应在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投入防海啸工作。

  4.5 Ⅱ或Ⅰ级响应: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Ⅱ或Ⅰ级警报

  (1)各相关地区接到或收到海啸警报信息后立即拉响海啸警报,并出动警报车加强在沿海地区的巡逻。

  (2)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落实部署全省防海啸工作。主持召开海洋与渔业、地震、水利、水文、气象、海事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海啸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根据会商意见,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发出防海啸紧急通知。

  (3)省海洋预报台加强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的会商,及时发布海啸警报,密切监视沿海潮位的监视监测,每30分钟向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沿海潮位情况。

  (4)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落实海啸警报发布工作,密切监视海啸发展动态,做好上传下达,收集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防海啸工作情况。

  (5)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沿海各级政府要加强值班,主动与当地海洋预报台联系,密切注视海啸发展情况,按各自职责做好防海啸工作,对海啸可能影响区域作出防海啸安全部署。

  (6)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召开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参加的防海啸紧急会议,对防海啸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省委、省政府。

  (7)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研究部署海上船舶离开危险区域、所有海上渔排养殖人员、进港船舶上人员以及沿岸危险区域的人员立即撤离。沿海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要妥善安置转移的群众,保证其基本生活。海洋与渔业、海事等部门向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滚动上报转移上岸人数和海上船只数量。

  (8)根据海啸发展趋势,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作出以下应急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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