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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1)海啸Ⅰ级警报

  受海啸影响,预计福建沿岸验潮站出现200厘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时,发布海啸灾害Ⅰ级警报。

  (2)海啸Ⅱ级警报

  受海啸影响,预计福建沿岸验潮站出现150厘米-20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发布海啸灾害Ⅱ级警报。

  (3)海啸Ⅲ级警报

  受海啸影响,预计福建沿岸验潮站出现100厘米-15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发布海啸灾害Ⅲ级警报。

  (4)海啸Ⅳ级警报

  受海啸影响,预计福建沿岸验潮站出现50厘米-10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发布海啸灾害Ⅳ级警报。

4 响应工作

  4.1 警报信息的传递与处理

  (1)省政府总值班室(省应急办)在接收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警报后,立即向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立即通知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沿海设区市政府总值班室。

  (2)省海洋与渔业厅值班室在接收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警报后立即向厅长和分管副厅长汇报。立即将警报转发给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市、县(区)海洋与渔业部门。

  (3)省海洋预报台在接收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警报后,立即向中心主任和分管副主任汇报。并立即将警报转发给各有关市、县(区)海洋预报机构。

  4.2 警报发布

 
 海啸Ⅲ、Ⅳ级警报由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海啸Ⅰ、Ⅱ级警报由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发布。海啸警报信息统一由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电视台、广播电台、通信部门提供。警报发布通过电视、广播、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4.3 Ⅳ级响应: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Ⅳ级警报

  (1)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主任坐镇指挥,落实海啸警报的发布工作,主持由海洋与渔业、地震、水利、海事、气象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部署全省防御工作;密切监视海啸动态,做好上传下达。

  (2)省海洋预报台做好海啸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部门报告。

  (3)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地政府加强值班,按各自职责做好防海啸工作。

  (4)沿海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与海啸可能影响区域的人员保持联系,通知做好防海啸工作。

  4.4 Ⅲ级响应: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Ⅲ级警报

  (1)各相关地区接到或收到海啸警报信息后立即拉响海啸警报,并出动警报车加强在沿海地区的巡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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