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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1)省旅游局:负责组织、指挥全省沿海旅游行业做好防海啸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旅游区(点)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及危险地带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职工人身安全。

  (22)省安监局:综合监督全省沿海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防海啸应急救援工作。

  (23)福建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海上船舶、设施的防海啸工作。及时发布航行警告,必要时进行海上交通管制。防海啸期间,当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时,配合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24)省气象局:负责海啸期间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并及时报省政府及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和有关成员单位。

  (25)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海啸期间的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全省防海啸等重要部门的通讯畅通,确保省海啸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传递的通讯畅通,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备。

  (26)省效能办:监督防海啸责任制的落实。负责对防海啸责任制和抢险救灾调度指令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到位、工作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7)省电力公司:负责做好防海啸用电保障工作,保障全省防海啸等重要部门的工作用电。及时调度解决应急电源,解决防海啸、抢险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恢复正常供电。

  (28)民航福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民航各企事业单位做好防海啸工作,负责协调运力,保障防海啸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29)南铁福州办事处:负责所辖铁路工程及设施的防海啸安全工作,保障铁路畅通和行车安全。负责协调运力,保障防海啸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配备防海啸联络人,负责与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和预警信息

  省海洋预报部门负责对海啸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省政府和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沿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海啸信息军地共享机制建设,及时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有关部门通报海啸灾害信息。

  3.2 预案准备

  沿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报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备案,制定人员转移、撤离安置方案,规划疏散路径,设立避难场所,并定期组织演练。

  3.3 预警级别

  海啸灾害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啸灾害、重大海啸灾害、较大海啸灾害、一般海啸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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