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省委农办、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指导“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防海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农牧业、林业的防海啸工作。负责提出“三农”受灾救助政策、措施的建议。帮助灾区组织农业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做好灾区动物疫病和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8)省公安厅: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及时疏导交通,保证防海啸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负责实施交通管制。依法打击盗窃防海啸物资和破坏、盗窃防海啸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海啸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群众。
(9)省边防总队、消防总队:根据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所属公安现役部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和海上渔排、渔船人员。
(10)省发展改革委:将防御海啸灾害的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1)省经贸委:负责组织、指导沿海工矿企业做好防海啸工作。协调、指导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调度工作,确保防海啸用电保障。
(12)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全省防海啸和抢险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会同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向中央争取防海啸抢险救灾经费,并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
(1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指导全省建设行业的防海啸工作。抗灾期间,及时组织做好建筑工地抗灾、城市排水、排涝工作,灾后及时组织做好恢复供水和环境卫生清理,做好城市树木、绿地、城市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修复工作。
(14)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报灾核灾、灾民救助、转移人员的安置及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情况并上报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等工作,管理、分配本级和上级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
(15)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的防海啸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实施陆上交通管制,协调关闭高速公路。协调、指导港务部门做好港区防海啸工作,及时抢修公路(桥梁)损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畅通。组织运力做好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防海啸物资的运输工作。
(16)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指导沿海各级各类学校做好防海啸工作,及时组织、监督学校做好师生安全的防范工作。负责组织做好高考等重大活动的防海啸安全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海啸知识宣传。
(17)省卫生厅:负责做好救灾期间的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卫生应急工作。
(18)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受海啸影响区域的地质灾害预防和应对工作。
(19)省环保厅:负责海啸灾害引发的陆源环境污染监测,指导和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应急处置。
(20)省广电局、广播影视集团: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各单位做好防海啸宣传工作,根据灾害性海啸预警和防海啸通知的传输和播出规定,及时准确滚动播发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宣传报道海啸灾情和相关地区防海啸动态,做好有关声像资料收集、汇编和保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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