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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1〕1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福建省海啸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组成

  2.3 组织机构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和预警信息

  3.2 预案准备

  3.3 预警级别

  4 响应工作

  4.1 警报信息的传递与处理

  4.2 警报发布

  4.3 Ⅳ级响应: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Ⅳ级警报

  4.4 Ⅲ级响应: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Ⅲ级警报

  4.5 Ⅱ或Ⅰ级响应: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Ⅱ或Ⅰ级警报

  4.6 警报解除

  4.7 灾后工作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6 宣传、培训和演习

  6.1 宣传教育

  6.2 培训

  6.3 演习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防御,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机制,高效有序地开展海啸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海啸灾害造成的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洋局发布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和《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和海域区划实行属地管理,沿海各市、县(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及所辖海域海啸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省级各有关部门支持、指导和督促沿海各地海啸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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