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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保险的通知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系指在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招收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部分高等学校等其他机构)内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各类全日制学生。
  在园幼儿,系指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幼儿班内接受学前教育的各类幼儿。
  三、认真落实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的管理部门
  全市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工作,由市教育局安全保卫处负责,扎口管理,中小学(幼儿园)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学校安全管理的部门牵头负责。各地各校(幼儿园)要层层明确责任,抓好工作落实,迅速建立健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置网络。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及理赔情况实行季报制度。各地教育部门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个工作日内用电子文稿的形式向市教育局安保处报送上季度学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及理赔情况(见附表)。
  四、处置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的程序
  凡在我市保险范围内发生的大中小幼学生各类人身伤害事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各地大中小学校(大学系指市属高校)、幼儿园发生的各类人身伤害事故,要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保险公司(95518)报告勘察理赔;特别是发生在校内外的危及学生生命安全的事故,学校首先要争取时间,实施抢救,同时要及时向隶属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当地的公安部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设在各地的保险部门(95518)报告;其次是组织相关部门人员鉴定事故责任;最后根据责任落实赔偿经费。
  五、继续抓好《条例》的学习工作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已于2007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立足以人为本,将学生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科学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规范了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强化了政府预防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并全面建立了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为我市预防与处理大中小幼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
  各地各校(幼儿园)要紧密结合学校和学生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内容,重点加强学生伤害事故当事各方责任认定原则的宣传,不断强化学校广大教师、学生家长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方面的意识。要组织校长和广大教职工、学生认真学习《条例》,同时要面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学生家长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力求家喻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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