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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保险的通知

徐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保险的通知
(徐教安全〔2010〕9号)


各县(市)教育(文教体、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高校,高职校、中专(中技)校,局各直属学校,有关民办(事业办)学校、幼儿园:
  2007年9月1日起,省政府根据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每年专门安排3000万元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专项经费,为全省1000万名中小学生统一买单投保。2008年7月下旬,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建立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制度,为在校大学生统一买单投保;同时将全省幼儿园在园幼儿全部纳入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范围。至此,我省近1300万在校大中小学生和在园幼儿全部纳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范围。2010年3月1日,省教育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三家保险公司正式签订了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保险合同。现就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中实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的重要性
  为全省大中小学生和在园幼儿办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将商业保险引入学生安全管理,是省委、省政府关怀学生人身安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惠及千家万户平安、健康和幸福的德政工程,也是化解学校风险、维护学校秩序、构建和谐校园的一项制度创新。
  全市各校(幼儿园)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的重要性,迅速将实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的情况传达到每所学校、幼儿园的每位师生员工。要与各承保机构密切联系,协同配合,积极开展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防患于未然。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风险管理的经验和优势,切实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扎实推进依法治校,创建“平安校园”,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实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的范围
  列入本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的范围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系指在各类高等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班及未独立的民办二级学院、其他机构)、科研机构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普通本专科学生。
  中、小学生,系指在国家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小学及小学教学点、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及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内接受义务教育和高级中等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工读学校教育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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