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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按国家出资企业资产财务隶属关系收取、组织上缴。国家出资企业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缴财政国库。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处理。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国家出资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国资监管机构,国资监管机构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原则上通过国资监管机构将经批准的支出资金按增加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拨付各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使用单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国资监管机构等预算单位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会同国资监管机构等预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国家出资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四)年度终了后,各预算单位和国家出资企业应当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会同国资监管机构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和人大审定。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编制本区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会同国资监管机构,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与国资监管机构共同制订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组织收取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二)国资监管机构等预算单位: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改革发展规划;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所监管(属)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所监管(属)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组织和监督本单位所监管(属)国家出资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三)国家出资企业: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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