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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生态水系流域污染实施有偿治理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生态水系流域污染实施有偿治理的通知
(郑政文〔2011〕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止我市生态水系和西流湖水质受水系外污水的污染,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郑州市生态水系流域和西流湖区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有偿治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生态水系未彻底整治到位河段的有偿治理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对相关县(市、区)设置考核断面,明确责任目标,依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9号)中确定的生态补偿标准和生态补偿金计算方法按周进行核算,并以此为基数对断面责任政府和管委会按月扣缴生态补偿金。具体扣缴标准为:首次按基数的15倍进行征收,三个月内水质仍未得到明显好转的,每三个月再加罚5倍,依此类推。
  二、生态水系已整治到位河段的有偿治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水务局、园林局按照各自管辖区域对擅自设置排污口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会同市财政局对辖区政府或管委会给予一处一次100万元的扣款。
  三、凡是向我市生态水系和西流湖区域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经市环境保护局监测超标的,除依法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严厉处罚外,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辖区政府或管委会给予一例一次1000万元的扣款。
  四、市环境保护局、城市管理局、水务局、园林局按月向市财政局提交扣缴核算报告。市财政局根据核算结果直接通过划拨方式进行扣款,每月结算一次,并向市政府报结算报告。所扣资金由市财政局设立专用帐户,作为污水治理专项费用,用于改善生态水系水环境质量。
  五、实施生态补偿的县(市、区)考核断面、责任目标及考核因子由市环境保护局另行下文确定。纳入到生态水系并设定考核断面和责任目标的县(市、区)按照本通知对水环境污染实施有偿治理,不再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豫政办〔2010〕9号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25号)要求分摊省政府扣缴郑州市的生态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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