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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持有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的适龄少年儿童按本市户口对待。
  寄宿学校、民办学校招生、文体科技特长生入学及共建单位学生入学由区县教委根据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入学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2010〕17号),无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因家长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可申请在本市中小学校借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借读的,需持家长在京居住证明、户口簿等,经暂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开具在京借读证明,到暂住地就近的中小学校联系借读。接收有困难的,由区县教委协调解决。根据有关规定,严格禁止违规收取借读费。
  凡属区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的,按相关规定,由区县教委协调解决。
  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职责
  1.市教委职责
  负责制定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政策和工作时间表,统筹和指导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加强对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指导、检查。
  2.区县教委职责
  (1)依法规划本区县“免试、就近入学”范围,制定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意见,报区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示。对于新调整的行政区,入学政策要统一颁布,逐步调整到位,具体实施办法由区教委制定。
  (2)加强对本区县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负责入学工作宣传,加大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质量提升、特色建设等方面的宣传力度,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依法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3)严格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入学程序。
  (二)检查与督导
  2011年市教委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继续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开展重点督导检查,并将结果纳入对区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执行情况及评选教育先进区县的考察范畴。2011年重点在违规收费、公办学校举办以招生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等方面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确保入学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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