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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有关事项通知

  为落实管道保护具体责任,完善本市管道保护工作联系制度,请管道沿线区县人民政府于5月底前将指定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联系人名单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管道企业要切实履行法定的各项义务

  落实管道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管道企业要遵守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技术标准和岗位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保护知识,建立管道巡护制度、定期检测维修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积极主动接受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邵君、方勇

  电话:23119516、23112992

  传真:63584462

  附件: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联系人名单备案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联系人名单备案表

  区(县)
主管部门 
 职 务办公电话传 真移动电话
负责人    
联系人    

  注:1、《油气管道保护法》可在网上下载学习;

  2、主管部门一般为区(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3、负责人为主管部门分管领导;

  4、本表填写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后可直接传真至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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