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严格土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全面落实区县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各相关区县政府对《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区县长为第一责任人。根据《规划》和后备资源状况及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市政府将确定的年度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面积及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和当年涉及耕地、基本农田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查处、拆除情况作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每年与各相关区县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区县、乡镇、村也应逐级签订相应的年度责任书。
二、考核标准
按照客观、公开、公正原则,市政府对各相关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标准是:
(一)各相关区县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责任书确定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相关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责任书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相关区县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面积不得低于责任书确定的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面积考核指标。
(四)各相关区县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