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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的意见

  三、组织领导
  (一)部门联动,加强统筹协调。
  建立市级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研究试点选择条件,提供规划建设类型和发展模式,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研究和会商重点、难点问题,监督、检查和考核试点建设情况,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市发展改革委协助做好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配合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指导投资项目管理;市民政局负责指导试点社区进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开展农村社区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完善农村社区组织服务体系;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区县做好各项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统筹监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相关费用的减免措施;市国土局负责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用地的管理、审批工作;市规划委负责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规划的统筹指导,制定试点社区的规划导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农村新型住宅建设相关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市商务委负责引导连锁超市(便利店)、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驻试点社区,协调连锁超市(便利店)拓展服务功能;市社会办负责指导试点社区开展规范化社区管理工作;市金融局负责协调搭建社区试点金融工作平台,提供必要、便捷的金融服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简化审批程序,参照“绿色通道”审批方式,加快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市和区县建立“两级主管部门+专家”的技术指导小组,对社区规划编制、建筑设计、抗震防灾、环境保护和特色发展等方面给予服务和支持。
  (二)明确责任,健全工作机制。
  区县政府是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的责任主体。相关区县政府要建立职责明确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推动机制,研究制定具体的规划方案、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负责规划审批、工程招投标等工作。试点社区所在乡镇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具体做好试点社区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村级基层组织是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的实施主体,相关区县政府、乡镇政府要鼓励村级基层组织开展创新,特别是在资源整合、投融资机制、土地利用、建设模式选择和市场运作等方面积极探索切合本地实际、切实保障农民利益的发展方式。
  (三)加大投入,拓宽资金渠道。
  相关区县政府在足额保证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农村亮起来、农民暖起来、农业资源循环起来”工程、抗震节能住宅、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户搬迁、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棚户区改造等财政资金的基础上,资金具体使用可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适当向新型农村试点社区倾斜,集中财力办大事。统筹用好市级划转的各项可支配财力,统筹安排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按计划偿还银行贷款和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等工作。充分运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参与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担保方式、投融资模式等方面进行创新,满足试点建设项目贷款需求。制定相关费用减免和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对于试点建设涉及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工本费等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减免。采取以奖代补、创新奖励政策,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以自有资金进行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和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联合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和发展新型产业。
  (四)保障权益,做好群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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