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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的意见
(京政发〔201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新型农村社区是首都现代城镇体系的末端节点。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对于提升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步伐,促进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开展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战略目标,通过开展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深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规划,转变农村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优质资源和要素向农村转移,实现农民充分就业和人口集聚,提高农村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努力探索郊区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同发展的新途径。
  (二)任务目标。
  全市重点做好10个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通过试点建设,实现试点社区“产业发展、就业充分,环境宜居、住房舒适,设施完善、服务均等,管理民主、文明和谐”的目标。
  二、试点建设的内容
  (一)科学编制试点规划。
  由试点社区所在乡镇政府按照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组织编制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规划。试点建设规划要遵循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与中心城、新城、小城镇以及村庄体系规划和限建区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按照“地域相近、产业相似、习俗相同、便于发展”的原则,明确试点社区选址、功能布局、建设容量和人口规模,统筹考虑社区产业发展定位、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试点建设规划要广泛征求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县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委、市国土局等部门备案。
  (二)探索和完善试点用地政策。
  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完善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政策。经批准后,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可享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相关政策。其中,涉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拆旧和建新的,可按增减挂钩相关政策实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通过土地整治腾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规划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可统筹用于试点社区农民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仍有节余的,经批准后少量指标可作为建设用地指标在本区县调剂,并试行有偿使用,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以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使用试点社区内的产业用地发展相关产业的,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农委等部门研究土地征占用方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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