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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在京执业活动管理的通知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将其有效信息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公开信息平台,作为建筑市场监管、个人执业管理、工资保证金、工程保证担保、招标投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已备案的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计入所属企业当年度资质监督市场评价结论。企业年度资质监督市场评价结论和注册建造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的,方可继续在京执业。

  执业人员参加年度评价考核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现聘用企业公章):

  (一)《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在京执业年度考核表》(一式一份)及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北京建设网上传报送)。

  (二)注册建造师有效的注册执业证书、有效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三)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同时提交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七、外地来京建筑企业中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在京从事建筑业施工活动应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地来京建筑企业中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在京从事建筑业施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据《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103号)、《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对其实施动态监管。对未办理备案而在京执业的,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公开信息平台,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九、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在京执业时被查明有不良行为的,除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处理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其不良行为通报其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相关程序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十、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办理备案后变更执业单位的,原聘用企业应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撤销注册建造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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