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在京执业活动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11〕255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在京执业活动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及《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注册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的企业中的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
二、外地来京建筑企业办理进京备案时,应将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一并办理备案。已办理备案的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执业活动,参与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年度评先评优活动。
三、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随所在企业办理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现聘用企业公章):
(一)《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在京执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北京建设网上传报送)。
(二)注册建造师有效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证书及执业印章、有效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三)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无在施建设工程项目证明及上一年度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情况证明。
(四)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同时提交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对已完成进京备案的外地来京建筑企业,应当于2011年9月30日前补齐相关注册建造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