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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1年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1年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各州(地、市)、县(市、行委)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1年高铝粘土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3号)要求,经研究,现将我省各萤石矿开采企业2011年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详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为切实做好我省萤石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总量控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各州(地、市)、县国土资源局和矿山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工作,州级国土资源局要与当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并督促指导县国土资源局与矿山企业签订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合同书,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州(地、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萤石矿开采企业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管,对矿山的生产、销售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掌握矿山生产、销售等情况,确保不突破总量控制指标。
  三、严格执行月、季报制度。各县国土资源局要督促萤石矿开采企业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和原始生产日报等企业管理制度,7月1日前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和原始生产报表的,应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能生产,同时要求企业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萤石矿生产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报送当地县国土资源局;各州(地、市)国土资源局应于每季度5日前将上一季度本辖区内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见附件2)报省国土资源厅开发处,有钨锑矿控制指标任务的一并报送,并于10月底前向省厅上报本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含预计完成情况)及下年度指标申请报告。
  四、加强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各州(地、市)、县国土资源局应按照《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工联原〔2010〕第87号)要求,督促各萤石生产企业设置地质测量机构或以合同(协议)形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矿山地质测量工作。
  五、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的勘查、开采登记申请。
  六、省厅将对各地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季报进行严格审核,并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超控制指标开采、违规出让萤石矿矿业权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各地在执行总量控制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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