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信息采集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地址、居住地地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服务处所、居住事由、从业状况、计划生育、联系方式、社会保险以及房屋租赁等。
第三十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社区协管员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对未经公示、未按规定佩戴工作证件的人员,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提供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查询、使用与其职责相关的居住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旅馆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流动人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根据《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流动人口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流动人口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居住登记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及时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第
三十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