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子女享受儿童计划内免疫疫苗免费接种;
(五)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六)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车辆入户和机动车驾驶执照;
(七)在长沙市连续居住、工作,并按规定办理了居住证和缴纳养老保险3年以上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长沙市;
(八)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有固定职业的,为其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安排就读;
(九)法律、法规或省、市有关规定可以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十五条 房屋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应当查验登记承租人及同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房屋出租人或者出租屋管理人不得将房屋租给无身份证件的流动人口居住。
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查看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可以依法查验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的办理情况。
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服务时,依法要求相关人员出示居住证,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生等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站所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骗领居住证或者冒用他人居住证。
任何人不得买卖、出租、外借居住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骗领的居住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居住证。
第五章 信息采集与保护
第二十八条 受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信息的采集、录入、维护、使用,保证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通过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和协管员入户登记的方式进行。协管员应当按照规范格式的信息采集表逐项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公安派出所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当做好流动人口信息登记采集工作的宣传。协管员的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码、服务范围等信息应在其服务区域内公示。协管员上门采集信息时,必须佩戴、出示统一的工作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