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遗失补办的,重新制发居住证。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身份信息和居住地址等居住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到现居住地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流动人口居住地址在市内城区跨区变更或在同一县(市)范围内变更的,原居住证可以继续使用至有效期满。其他情形的居住地址变更,收缴原居住证,在新居住地址进行居住登记后,重新制发居住证。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延期、居住地址变更登记或者因居住证遗失需要补办的,应当填写《居住证延期、变更、补办申请表》。受理单位应当对延期、变更、补办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对,在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修改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理机构核查,原发证公安机关注销居住证:
(一)居住证有效期满或者持证人离开本市居住的;
(二)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申领要求的;
(三)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第四章 居住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居住管理等事项纳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
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实行一证多用,其使用功能如下: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证明;
(二)用于办理和查询就业、社会保险、卫生防疫、人口与计划生育、接受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取得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长沙市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提供的免费就业服务;
(二)按照规定参加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
(三)按照规定申请参加本市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