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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应当对居住登记责任人或者流动人口本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对,并将确认无误的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在24小时内录入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
  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或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嫌疑人员和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真实身份信息的比对核实工作。

第三章 居住证申领与发放

  第十二条 居住证申领对象为依法申报了居住登记,拟在长沙市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
  第十三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流动人口的身份证复印件、住所证明和近期彩照1张,并填写《长沙市居住证申请表》。属于省外流入的成年育龄人员的,还应交验人口计生部门签发的婚育证明。
  住所证明是指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住所证明等。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居住地受理机构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受理居住证申请:
  (一)指导申领人正确填写《长沙市居住证申请表》;
  (二)核对申领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与《长沙市居住证申请表》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正确录入申请表中信息和人像采集信息(省内常住人口在省级人口信息系统中有人像信息的可不采集照片信息);
  (四)录入居住证制证信息,同时发给申领人领取凭证。
  对于材料提交不齐备的,受理机构应书面告知补正。
  单位集中申办的,由申办单位统一将相关材料递交受理机构。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受理单位录入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的居住证制证信息进行核对,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居住证并发放到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放给申领人。
  第十六条 居住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湖南省公安厅确定的式样,统一制作签发。
  居住证的有效期为1年、3年、5年。符合居住证发放条件的流动人口,发给其本人有效期1年的居住证。对已在居住地连续居住2年以上,根据本人申请和实际需要,凭长期工作、租房合同或自有房屋住所等证明,可以发给其有效期3年、5年的居住证。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办理延期时,收缴原居住证,重新制发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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