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长沙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长沙市户籍人员和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市)流动居住的人员。市内城区跨区居住人员除外。
第三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流动人口凭居住证享受相关待遇,办理相关事务。
第四条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实行市级综合协调指导,区级综合管理,街道、乡镇具体实施,居(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配合的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登记和管理服务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
第五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主管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等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市、区县(市)发改、教育、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工商、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