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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抚仙湖资源保护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宾馆、酒店、旅馆和个体餐饮经营户,实行查账征收的,按其营业额的2%征收;实行核定征收的,根据税务部门核定营业额的2%征收;
  (三)非机动船只经营户按管理部门核定的非机动船载客能力,每座位每年征收80元;
  (四)停车场经营户按其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数量,每辆次收取5元;
  (五)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内经营景区景点的单位,按其售票接待游客的人数,每人次收取5元。
  第六条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负责抚仙湖资源保护费的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沿湖县、镇人民政府,三县抚仙湖管理局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抚仙湖资源保护费的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抚仙湖资源保护费的使用,坚持取之于湖、用之于湖的原则,专项用于抚仙湖保护治理、抚仙湖流域生态补偿及代征手续费。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抚仙湖保护治理非工程措施费用;
  (二)抚仙湖保护融资资本金和融资支出;
  (三)抚仙湖保护治理工程费;
  (四)抚仙湖流域生态恢复、补偿费用;
  (五)代征手续费;
  (六)市、县政府决定的抚仙湖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抚仙湖资源保护费由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委托地税部门、镇人民政府或景区景点管理单位等代征。生产企业、宾馆、酒店、旅馆、个体餐饮经营户和游客由地税部门代征;停车场经营户和非机动船经营户由镇人民政府或景区景点管理机构代征。
  第九条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与代征单位签订代征委托协议,向代征单位颁发代征委托书。代征委托协议报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代征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不得再行委托。
  代征单位不得漏征、错征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有错征、漏征时,需及时进行纠正并补征。
  征收对象应积极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抚仙湖资源保护费。
  第十一条 代征单位收取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时,向征收对象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其到指定银行缴纳。代征单位要向征收对象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代征单位开具的票据上须加盖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印章及当日日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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