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6号)
《玉溪市抚仙湖资源保护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29日玉溪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七月八日
玉溪市抚仙湖资源保护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确保抚仙湖资源保护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综〔2009〕142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0〕73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是指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向征收对象收取的,专项用于抚仙湖保护治理的费用。
第三条 抚仙湖资源保护费征收对象
(一)直接使用抚仙湖资源或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范围内的生产企业;
(二)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范围内的宾馆、酒店、旅馆和个体餐饮经营户;
(三)抚仙湖非机动船(包括铁皮船、水上自行车、脚踏船等,渔船除外)经营户;
(四)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范围内的停车场经营户;
(五)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范围内经营景区景点的单位。
第四条 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范围是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抚仙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设立为云南省旅游度假示范区的批复》(云政复〔2001〕131号)确定的抚仙湖省级旅游度假示范区范围,包括350平方公里控制范围和87平方公里规划开发范围。示范区控制范围包括抚仙湖全部水面和法定最高蓄水位1722.50米以上1000米范围;规划开发范围包括7个功能片区。
第五条 抚仙湖资源保护费的征收严格按《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0〕7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为:
(一)生产企业按其上年度销售收入的0.5%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