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发〔201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
铜川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要求,规范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使用农民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之前按一定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日常业务经办工作。
财政、住建、交通运输、监察、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五条 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