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2003年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印发的《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3〕1066号)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2011年4月6日
附件:
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就地缴入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