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证怀孕人员。对查出的无证怀孕对象,流入地要及时通报户籍地进行核查,确定为不符合条件怀孕的对象,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补救措施。对拒不落实补救措施的人员,及时通报户籍地,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2.违法生育人员。对违法生育但已缴社会抚养费的,应查验户籍地镇(街道)以上计生部门的相关证明,对证明不全的限期交验。对违法生育并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向户籍地通报情况后,征收社会抚养费。
3.开展两地协作。流入地要及时向户籍地通报专项活动进展情况、服务管理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共同处置流动人口生育证补办、不符合条件怀孕对象补救措施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等事项。
对专项活动中查出的流动人口违犯政策生育等问题,以落实相关措施和征收社会抚养费为主,不纳入当年的计生“三线”考核。
第四阶段:建章立制,规范管理。(2011年8月)
1.实行“两证双合同一承诺”管理。“两证”即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双合同”即街办(社区)与所辖地的企事业单位法人、雇主、房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落实工作责任;企事业单位法人、雇主、房主与被雇流动人口、租房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形成“抓房(业)主,房(业)主抓”的管理机制。“一承诺”即各级计生服务管理机构承诺向辖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均等化提供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2.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流入人口“七项”管理制度。一是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登记制度,二是清理清查制度,三是《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四以房管人制度,五是计划生育合同制度,六是信息通报制度,七是工作考核评估和奖惩制度。
3.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流出人口“四个一”管理制度。即:已婚育龄妇女在外出前办理一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一份计划生育合同、落实一项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确定一个有效的通讯联系方式。
4.建立和完善均等化服务制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纳入当地民生建设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等制度,保证流动人口在现居地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服务。
第五阶段:集中验收,总结提高。(2011年8月-9月)
1.集中验收。在各县区组织自查验收的基础上,市上组织力量,对各县区清查情况进行集中验收,重点检查:清查活动组织开展情况;五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检查验收采取不打招呼、随机抽取样本点、走访相关单位(人群)、填表打分的方式进行。未达到清查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效果仍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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