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项活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营造氛围。(2011年4月20日以前)
1.制订活动方案。召开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对专项活动做出具体安排。
2.营造宣传氛围。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深入宣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3.健全工作网络。进一步加强县(区)、镇(街道)、村(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建设,巩固工作阵地,优化服务环境。强化社区(村)属地管理职能,配足计生专(兼)干、中心户长和计生信息员,完善辖区企事业单位、市场、门面房、出租屋和住宅小区计生服务网络,落实工作责任,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消除管理服务盲点。
第二阶段:排查摸底,完善信息。(2011年4月21日-2011年6月10日)
1.摸清情况。以2011年4月21日24时为基准时点,按照“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的原则,以镇(街道)、村(社区)为单位,以出租屋、市场、单位、流动人口集中居住点为重点,以查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为主要手段,一是摸清本辖区流入人口总数、已婚育龄妇女数及分布状况、接受现居住地节育管理服务情况。二是利用流入人口信息采集、医院分娩登记、免疫接种登记及群众举报等信息,对2008年以来辖区流动人口生育状况进行核查,按符合政策生育和违法生育两个类别分别登记采集信息。凡现怀孕者要查清是否符合政策,并及时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形式通报户籍地,做好情况记录。三是以镇(街道)为单位,通过流动人口外出前的办证记录、所签合同、信息平台及走访了解等方式,重点查清流出人口总数、已婚育龄妇女数、流向分布、办证、接受服务等情况。
2.持证管理。对没有办理、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要通知督促其限期补办、交验,对流入的初婚并准备在现居住地生育的流动人口,按规定为其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3.完善信息。要及时将清查信息与省全员流动人口信息库原有信息进行核对,区别不同情况录入(变更),并通过全国流动人口信息工作平台交换信息。
第三阶段:突出重点,依法查处。(2011年6月11日-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