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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

  门诊统筹要立足基层。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供参保人员选择,一般一年一定,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家。要强化门诊统筹协议管理,采取定服务机构、定服务项目、定考核指标、定结算标准、定支付办法等方式,探索就医、支付、结算一体化的门诊综合管理办法,有效控制门诊医疗费用。
  积极促进医疗机构双向转诊机制的建立,在协议中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转诊责任,逐步建立风险控制和费用分担机制,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转病人,促进医院下转病人,推动形成分工合理的就医格局。不断完善就医管理和付费机制,拉大对各层级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差距,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降低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合理控制住院率,减少住院天数。
  四、建立和完善适合门诊统筹的付费机制
  发挥医疗保险团购优势,通过谈判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减轻患者费用负担。各地要研究制定门诊统筹团购办法,明确规则、内容、流程等,推动团购工作开展。在实行总额预算管理的基础上,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等付费方式,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推广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医疗技术,促进医疗机构和医生主动控制费用。要根据不同付费方式的特点,明确监管重点,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
  五、进一步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
  加强对医保基金的预算管理,统筹安排门诊和住院资金,完善付费机制,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加强门诊统筹运行分析,完善运行指标体系,建立动态分析制度,保障门诊统筹平稳运行。
  加强对门诊统筹基金的管理,强化约束监督机制。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单独列账核算。完善门诊统筹基金的内部审计制度,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对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的审计。
  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建立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是加快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减轻广大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管理难度大。各地要积极推进辖市范围内的门诊统筹政策、待遇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统一;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的门诊统筹政策按同一模式设计,逐步缩小地区间和制度间门诊待遇差距。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统筹谋划,高起点、高要求地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统筹工作。已经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切实有效地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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