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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立项、审批、工程建设和招投标等相关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统一领导机制。监管小组办公室要主动加强与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的衔接,及时了解相关意见和建议;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要积极配合,主动报告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协调配合机制。监管小组发现国土资源系统以外的部门和人员,在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级相关部门或者相关区(市)县政府通报,得到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通报机制。每宗指标交易前后,农交所要及时向监管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重要事项应及时向领导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工作联系机制。监管小组办公室要主动参与土地指标出让会审会,加强对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资金预算、招标公告内容审查、招标报名等关键环节的监管;相关单位要主动与监管小组办公室联系,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风险排查机制。监管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定期或者适时不定期地组织对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的廉政风险进行排查,以制度政策落实、项目审批、资金拨付和使用、工程增减数量、土地复垦等环节入手,认真排查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 限时督办机制。监管小组对发现的较大问题和需要及时结论的问题,分工专人负责,限时督办,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

第五章 监督管理工作措施

  第二十六条 监管小组对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过程中,调查核实事实清楚的问题有权对涉及的机关处(室)、事业单位(农交所)、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作出如下处理: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
  (三)责令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整改并全面自查;
  (五)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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