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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社会监督。监管小组办公室在国土资源系统办公地点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网络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各方面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跟踪督查。每宗指标交易,监管小组办公室派专人现场跟踪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七条 专项检查。监管小组每半年组织相关单位对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交易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八条 专项审计。监管小组每年组织对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的资金使用、票据管理及发放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第三章 监督管理工作重点

  第九条 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采取统一场内公开挂牌交易方式,在农交所公开交易的情况。
  第十条 农交所对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票据的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各地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土地综合整治相关政策的宣传和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挂牌出让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挂牌价会审会情况。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出让的资金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挂牌出让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与登记名称的一致性;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指标收入(含保证金)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收入,作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基金,专项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者,是否持有同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的有条件建设用地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否持有同面积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八条 农交所对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相关规定、政策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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