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仲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成国土资发〔2011〕20号)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的独特优势,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仲裁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11〕2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依法做好我市国土资源系统仲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仲裁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优势作用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民商事经济纠纷解决方式,是诉讼外解决民商事纠纷重要而有效的方式,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一元"。仲裁具有公平自愿、专家断案、一裁终局、公正和谐、不公开进行、保守商业秘密、高效灵活、成本低廉等优势,是促进经济交往,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保障,也是完善社会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通过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合同设计中加入仲裁条款,最大限度地保护政府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全面清理、修订、规范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申请仲裁是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格式合同或合同示范文本中如没有仲裁条款,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的一种限制。为保障合同当事人选择仲裁形式解决纠纷的权利,你们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规定精神,规范各类格式合同文本及仲裁条款。
规范范围:我市现行的各种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包括我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自行制发的合同。
规范内容:各种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
规范后的标准格式:"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清理、修订和规范合同文本工作采取自行清理与集中清理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修订合同文本阶段(2011年2月20日前)。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局属事业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办事人员具体负责对本单位的合同文本的清理、修订和规范工作,并将规范和修订后的合同文本于2月20日前报政策法规处备案。(联系人:王彦景,联系电话:87050151,15928522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