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经济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对工业企业使用液化石油气替代天然气给予节能资金补助的补充通知
(成经〔2009〕221号)
各区(市)县工业经济管理部门、能源管理部门、财政局:
为缓解我市天然气供需矛盾,做好能源要素保障工作,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市经委出台了《关于对工业企业使用液化石油气替代天然气给予节能资金补助的通知》(成经[2009]190号),鼓励我市用气工业项目用液化石油气替代天然气,为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业企业使用液化石油气替代天然气节能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审批程序和资金拨付按照《成都市节能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二、为统筹安排节能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液化石油气替代天然气的企业应在项目实施前先向区(市)县能源管理部门申报,由区(市)县能源管理部门、财政局对项目初审后联合行文向市能源办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项目申报时应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购置(改造)设备清单和资金预算表。
三、为保证节能项目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区(市)县政府应按成经[2009]190号文明确的资金分担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并在向市能源办申报节能项目专项资金奖励时出具落实配套资金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