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核和年审;
(四)对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及有关配套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区、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三)市、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上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四)市、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五)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八条 发改委负责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社会发展规划。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条 卫生、民政、公安、审计、物价、教育、药品监督、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一条 区、县(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组织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入户调查、接受申报、资格审查、登记、基础信息录入、变更、汇总上报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等工作。
第三章 参保缴费
第十二条 符合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分别按以下形式参保:
(一)高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参保,由学校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机构组织辖区内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登记,负责安排参保对象自行在指定银行缴费;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机构组织辖区内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登记,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征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