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注重规划引导。充分发挥各项规划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中的总体指导作用,在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民间投资发展需求和民间投资项目。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和民间投资研究机构参与规划前期研究工作。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及时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充分吸收民营企业对规划编制的意见和建议,将民间投资的发展需求纳入规划,为后期项目建设提供依据。在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要积极发挥指导作用,鼓励民间投资优化结构和布局,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十三)完善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投资信息网络和投资信息发布制度。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定期向社会推介有利于结构调整、具备发展潜力、适合民间投资参与的建设项目,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建立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积极培育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仲裁、咨询、财务等服务的中介组织,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执业及服务收费行为,优化对民间投资发展的社会服务。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做好民间投资监测和分析,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
(三十四)规范投资管理。在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同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金融、节能、质量、安全等规定。要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培训,支持民营企业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满足市场准入的要求,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十五)加强收费监管。进一步清理规范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垄断经营服务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除国家和省财政、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得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按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凡不持有收费许可证的,民营企业有权拒交。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民营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免缴排污费。对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和社团组织搭车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一律依法取缔。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将检验、检测、评估(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收费标准要从严核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不得收取。
|